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推进学生社团的发展、使学生社团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繁荣校园文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社团是由我院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组织成立的学生组织。它受院党委领导,党委委托院团委负责全院学生社团的工作,对各社团有监督、管理、指导、考核、评优、注销的权力。院团委成立社团部,对社团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我院学生工作的一部分,具有第二课堂性质。
学院鼓励并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为开拓视野、促进学习、丰富知识、增长才干,组织和开展目的积极向上,内容丰富健康,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有利于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的社团活动。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遵守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生社团必须有明确的工作宗旨、活动方向、会员范围、具体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开展活动应体现我院“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为实现我院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服务。所有活动开展前须向社团部递交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各社团之间的工作关系由院团委社团部予以协调。
第七条 本院学生社团可以有一至两名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指导社团活动。社团导师可以由我院的教师担任,如聘请外校教师做为社团导师,学生社团需要向院团委上报申请并提交该校的相关证明,院团委批准后,指导教师资格方可生效。每个社团导师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导师。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与注销
第八条 成立新社团必须有五人或五人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包括本科生、二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分院学生及高教自考生)。
第九条 申请成立新社团,应由社团发起人将申请和相关材料上交院团委社团部,包括新社团的章程、社团内部机构设置、近期发展计划和远期发展规划。社团部在两周内予以答复,并以海报或其他形式通知结果。
第十条 由院团委批准成立的新社团试运行三个月,社团部在此期间内进行监督、审核。在此期间社团如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条例的行为,社团部有权对其注销。
第十一条 社团如要自行解散,由该社团主要负责人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由社团部通告全院,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社团如存在以下违规现象的,可由院团委授权社团部予以撤销:
1、 院团委召开的社团例会,五次无故不到会或者一学期内无故缺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团,取消社团该学期内获奖资格并限期整顿,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2、 不接受院团委管理,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将责其整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内如无改进,院团委将予以注销。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必须是在我院正式注册的学生(包括本科生、二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分院学生及高教自考生),各社团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参加。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社团。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坚持"学习为主,社团活动为辅"的原则,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自愿参加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1、 社团成员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该社团干部的权利,
2、 有对该社团活动的建议权,对活动和事务运作的参与权,
3、 有对社团干部的监督权和对社团财务状况的知情权。
4、 如对本社团不满意的,该社团成员有权要求社团干部做出解释。对于社团干部的违规行为,社团成员有权向院团委反映;对经调查属实的予以撤消或罢免其职务。
5、 社团成员享有自愿退出该社团的权利。
6、社团成员在本社团的会籍时间期限由各社团自行规定,但最短不可以少于一个学年。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如下义务:
1、 社团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遵守所属社团的章程;
2、 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本社团的各项活动、热心参与本社团的各项工作、积极宣传社团活动、为扩大社团的影响力做贡献;
3、 社团成员有以身作则、维护本社团形象的义务;对于严重违反社团规定、拒不履行义务的社团成员,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纪律停止本社团成员在社团内部的活动,或取消其社员资格
4、 社团成员有义务将社团干部的违规行为向院团委反映。
第十七条 社团成员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为自行脱离社团,由所在社团注销会籍。
第四章 社团干部
第十八条 社团干部是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是各社团负责人和本社团主要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包括本科生、二学位生、专升本学生、分院学生及高教自考生);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接受并履行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草案),热心从事社团工作;
3、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学兼优;
4、 积极开展社团活动,经常联系社团成员,并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1、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者;
3、任期已满的原社团负责人不得再担任该社团负责人;
4、有不良行为,被经调查属实并被予以撤消或罢免职务的社团干部。
第二十条 社团干部的产生应遵循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各社团依各自章程自行产生。学生社团应每年对社团干部进行改选或调整。在换届后,各社团必须将新一届社团干部名单及产生方法报院团委审查。经院团委批准后,新一届社团干部开始正常工作。在新一届负责人正式产生以前,原负责人必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社团干部每届任期一年,最多连任两届。换届时间和办法须在各社团章程或相关换届规定中予以提出。
第二十二条 院团委对主要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对于不称职的社团干部,院团委为有权予以罢免。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成立后,必须于每学期初和期末分别向院团委社团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受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部门的双重领导。行政主管部门为院团委,负责社团的注册、审核、监督、奖惩、评优、注销;业务主管部门是与各社团性质有关的或社团导师所在的部门,负责指导各社团具体活动的开展。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的活动如需社团参加,社团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社团由院体育教学中心和学生体育部统一管理,并在院团委社团部注册,并统一参加院团委社团部开展的活动以及社团评优活动。
第二十六条 社团活动应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得与学校的教学活动、作息时间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社团借用活动场所及其他物品,须用统一制作的“社团活动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在院团委社团部的相关同学协助下办理手续;借用教室,须提前三天向团委社团部相关负责同学申请,并自筹交纳押金,如确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对待;对于相关设施,社团应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活动场地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八条 社团开展活动,报经院团委审批后;若有其他原因要改换的,须报院团委再次审批。
第二十九条 关于社团自身宣传活动,如发放各类宣传品,须报交院团委批准。海报的张贴,须在指定的宣传栏内,不得随意张贴。借用宣传板,须由团委社团部相关负责同学与宣传部协调,并由宣传部统一调配。
第三十条 社团在校内开展规模较大的活动,须报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一条 社团如需与北京市其他高校联合开展活动,须形成书面材料上交院团委,由院团委上报团市委和北京市学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社团与其他单位联系、交流时,也须以书面形式报经院团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 院团委社团部负责定期召开各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即社团例会),研究、推进学生社团工作。每次社团例会,要求各社团第一负责人准时到会,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团其他负责人代替。
第三十三条 严禁社团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六章 社团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实行自筹与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内部组织管理费用原则上应自行解决。
第三十五条 各社团实行财务登记制度,社团负责人不得负责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需设立专门人员掌管财务工作。社团的财务情况必须定期对社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严禁挪用、滥用社团经费。社员有权知道社团财务状况、经费开支;并享有监督权。一旦发现违禁行为,社员有权要求社团干部做出解释,并向团委反映,对经调查属实的予以严厉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在社团换届时,必须列出财务清单;将社团的财务状况告知接管人员,做好相应交接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社团专项基金”,由院团委掌握,用于支持各社团活动的必要经费和奖励优秀社团。
第三十九条 社团申请经费,须严格按照院团委制定的《院团委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社团奖惩措施
第四十条 院团委每年进行社团的考核与评比工作;凡在一学年没能达到考核标准的社团由院团委予以注销,并通告全院。
第四十一条 社团考核标准如下:
1、社团内部机构建设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
2、社团所开展活动的数量及其有序性及有建设性。
3、社团开展活动的质量及其在同学中的影响。
4、社团配合院团委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5、社团在校外的知名度。
第四十二条 对于评比中,对工作突出的社团授予优秀社团奖,对优秀社团的主要负责人或做出突出工作的社员授予优秀社团干部或优秀社员的荣誉称号。
第四十三条 优秀社团评选条件:
1、社团活动遵守校内的法规、纪律,
2、服从院团委的领导。
3、有完整的学期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4、每学期举办五次以上(含五次)活动。
5、社团骨干团结,工作重实效,有成绩。
6、社团开展的活动有新意,对提高同学素质,锻炼同学各项能力、开阔学生视野有较好的帮助。
7、社团在自我宣传方面注意维护自身和学院的形象。
第四十四条 院团委针对每学年社团文化节中各社团重大活动的报名申请和组织情况,一次作为优秀组织奖的评选标准之一;获得优秀组织奖的社团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奖金。
第四十五条 优秀组织奖考核标准:
1、活动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2、活动规模较大,
3、现场秩序良好。
4、活动的影响较大。
5、积极配合院团委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团委召开的社团例会,社团如三次无故不到会,予以警告和内部通报批评;五次无故不到会或者一学期内无故缺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团,取消社团该学期内获奖资格并限期整顿,直至取消注册资格。
第四十七条 不接受院团委管理,违反本条例的学生社团将责其整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在此期间内如无改进,院团委将予以注销。
第八章 社团部
第四十八条 社团部是在院团委的领导下的对全院学生社团行使日常管理权,有监督、管理、指导、考核、评优、注销的权力。有促进社团发展、整合社团资源、为保证社团良性运作创造有利环境、与外校社团管理机构保持顺畅的沟通和交流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 社团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及成员若干人,由院团委干部出任,管理和协调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十条 社团部负责定期召开各社团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学生社团工作。
第五十一条 社团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对社团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审计。
第五十二条 各学生社团必须以“推进社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为目标,服从社团部的统一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共青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委员会
2005年12月4日